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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3 04:27:11
为有效解决市民在房地产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领域的困扰,切实回应群众诉求,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特别推出“房建领域法律问答”专栏。专栏将以房地产销售、建设工程施工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等领域的典型问题,通过解读具体问题,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市民理性维权,推动依法解纷,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助力城市法治建设与社会稳定发展。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当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两种情形时,购房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购房人也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若最终经检测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则购房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若最终经检测房屋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购房人一般无法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