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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丨刑事辩护对案件的四种分类

时间:2025-04-28 12:25:51

 

  是诉讼类案件中最为特殊的一类,从诉讼构造的角度来看,是国家机关对个人(单位)提起的诉讼。国家机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所调动的资源也是极其强大的。因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诉讼结构中是代表较为弱势的一方来开展诉讼,除了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外,对于整个刑事辩护的认识、经验都会影响辩护效果。因为,侦查(调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都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素养,一个案件经过多个环节不同的专业人士过手后,应该说对于法律层面的问题都可以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控审认为有罪,而辩方认为无罪的案件比比皆是。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在于对事实(证据)认定的解释,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不同。

  比如:张三和李四在封闭空间内发生斗殴,李四轻伤二级。张三说是李四先动的手,其伤情是在争斗过程中自己撞到桌子造成。李四说是张三先动的手,并把自己打伤的。在伤情成因鉴定也无法得出准确结论的情况下,对于一般的法学生而言,这毫无争议的就是一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要考虑的问题绝非这么简单。因为法学生做错一道题,顶多不得分,但是司法工作人员办错一个案子则可能面临行政,甚至是刑事追责。所以,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这个案件可能作存疑处理,也可能作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处理。这不仅取决于侦查、审查、审判案件人员的内心确信,也考虑到地域对该类案件的一般处理。

  再比如:王五多年前借给麻六一百万,已经签署了借条,并且还约定了利息,但是到期五年后都没有催要。而麻六作为村小组长,在此期间将村集体的房屋出租给王五经营超市。事实很清楚,但这是否属于刑法意义层面的“以借为名的行贿(包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适用的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解释方法来映射到具体的案例上。因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清晰地了解到何种案件具有何种解释空间,侦控审会针对何种案件作何解释,辩方又能针对解释再解释,或者建立全新的符合法律规定、生活逻辑的解释。

  本文旨从办案机关主体这个视角,对刑事案件进行分类。希望可以更好地为刑事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更好地把握案件。

  在此也特别说明一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讲法律是所有案件的根本,但是讲政治也是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应有之义。二者在大多数时候是统一的,也有个别情况下是有所矛盾的。就比如,“命案必破”的要求,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为了破案而罔顾法律,如“张高辉叔侄案”、“案”、“杜培武案”,都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产生的。笔者所列的四类案件,政治性是逐渐增强的。之所以作此分类,并非抨击司法环境,而是希望广大刑辩律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讲法律、讲政治,尽可能地为二者有机统一贡献一份力量,成为让党放心的人民律师。

  首先说明一下,科所队指的是县(区)一级地方公安局下设的某某科、某某派出所、某某大队。在当前的体制改革中,公安局的内设机构中某某科已经比较少见,即使存在一般也是机关类下设机构,不太参与办理刑事案件。派出所则比较好理解,是公安机关面向基层的一线派出机构。虽然,近些年各地都在探索行政、刑事权力的划分,但是实践中派出所依然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主力。某某队则指的是像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禁毒大队等细分专业警种的大队。

  缉私指的是海关缉私部门,缉私属于警察行列,具有刑事案件的办理权限。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其相对独立于地方公安。随着近年来的体制改革,缉私部门也会逐渐划归为地方公安管理。像森林公安和缉私就比较类似,之前较为独立,在新的一轮改革中已经完全划归地方公安管理。

  一、科所队办理的案件一般属于简单刑事案件。《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就实践而言,一般不属于第二、三类的刑事案件,基本由科所队直接办理。

  二、科所队办理的刑事案件,所能调动的资源最少。刑事侦查工作,一般需要调动大量的公权力资源。比如一个管辖的确定,如果需要省厅部门审批,则一般科所队主办民警个人是很难完成的;比如技术侦查的使用,一个科所队民警要想在案件期限内完成审批、进行并得到有效结果都是很困难的。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一般也就是在主办民警的岗位权限内展开侦查工作。

  三、时间精力有限。由于科所队,特别是派出所民警要面临大量繁杂的工作。但每个刑事案件都会有相应的期限,比如说被刑事拘留的案件,至多30天内要完成报捕的工作。也就是说侦查的百分之七、八十的工作都要在此期间完成。

  四、领导关注较少。对于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内部都会有相应的汇报流程和管辖规定。若最终还是在科所队对案件开展侦查工作,也就意味着这不属于重大案件。但领导每天的时间不可能超过24小时,也就意味着在有限的时间里只可能有有限的精力,有限的精力自然要去关注更加重要的事情,或者对于一般重要的事情则只需关注过程和结果不违反相应规定即可。

  五、缉私办理的案件。因为历史的原因,缉私相对独立于地方公安,其无需面临普罗大众的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一直在缉私的领域钻研走私犯罪问题,其整体办案质量相对较高,其也不用考虑社会维稳、等其他因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缉私部门的资源调动能力和办案警力都是非常强大的,只不过是业务的单一性,造就其“单纯”的办案风格。

  六、该类案件,一般侦查部门和检察部门之间的沟通仅局限在办案人员之间。检察官在承办此类案件时,则不用考虑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可以更多地依据法律专业知识作出中立判断。

  接下来的二、三类案件基本是在上述六个维度上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案件潜在的性质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

  某类案件,如果在当地影响较大,或者涉案情况比较严重(跨区域、多人犯案……)则可能成立专案组,专门侦办一个(一类)案件。比如说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因涉及跨区域、跨警种的合作,则有可能成立专案组。

  该类案件一般都会抽调专门的警察加入专案组,并分配具体工作展开侦查。因此这类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论是工作精力,还是所能使用的资源都是比较大的。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类案件一般都是当地公安机关的头号大案。特别是在“打网破伞”的要求下,“打网”不利则可能会被怀疑为“伞”,没有人愿意成为被怀疑的对象。

  同时,该类案件政法委一般都会统筹、指导开展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工作,所能调动的资源也是竭尽所能。一般都是初步定调,全力侦查,严苛审查,依法审判地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这也造就了辩护空间小、辩护难度大的现状。

  自《监察法》出台以后,职务犯罪的案件全部划归监委管辖。监察委员会并非属于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但是其办理的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又会以刑事诉讼程序展开,因此该类案件一般都是法律专业素养极高的刑事案件。

  对于刑事辩护而言,首先要讲的必然是法律,但只是单纯地讲法律,不讲政治则不是人民的好律师。在特定案件中,通过讲政治的方式来讲法律,则有可能促使法律更好地实施。当然,在一些具有解释空间的案件中,讲法律、讲政治都不见得能起到很好的辩护效果。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讲讲常识。比如在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对于现金行贿的时间地点等诸多细节都完全一致。但笔者在查看行贿地点小区的建盖时间时发现,该时间该小区所在地还是一片荒地。

  因笔力有限,为顺利过审发表。对后几类案件的描述,略有删减,导致无法详尽描述。如若文中有措辞、描述不当或语句不通的地方,均是因为水平有限所导致。万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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