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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8 17:58:44
2025年5月10日下午,蓟门决策论坛第139期“刑事分案审理的问题与对策”,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举行。现推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琮律师的现场发言,全文约2100字,阅读约需8分钟。
我将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身份,结合本人代理的两起案件,探讨刑事司法实践中滥用分案的问题及其严重后果。
当前司法实践中,滥用分案的常见类型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将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的被告人拆分至不同案件审理;第二种是将公司类架构,甚至电信诈骗等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案审理。
第一种情形的典型案例较多,例如目前网络热议的,正在审理中的南阳淅川冀廷梅涉黑案件。该案堪称分案审理被滥用的典型范例。在该类案件中,不同法院同时审理同一整体案件的分案。之所以存在并案或分案的争议,是因为所有分案仍处于审理阶段,尚未作出判决,确实存在并案审理的可能性,因此律师仍有空间据理力争主张并案。
第二种情形的案例则已不存在并案审理的可能性。司法机关滥用分案权力的后果更为突出。以下两个案例均属于第二类,即对公司类架构组织犯罪的被告人进行分案审理。第一个案件是网络主播案,这是一起诈骗类案件。案情简要是:某公司签约网络美女主播,由一名或两名男性“键盘手”与美女主播组成一对一组合,主播负责直播,键盘手则冒充主播通过其微信号与“榜一大哥”们私聊,诱导用户进行打赏。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较大争议,但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平台负责人、主播及“键盘手”均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二十余名主播、“键盘手”被两两分组,拆分为五个案件审理。具体方式为:先审理一批案件并作出有罪判决,再以该判决为依据认定下一批次被告人的罪名,以此类推。目前五个案件均已结案,检察机关又对我代理的第六批被告,即平台负责人王某某提起公诉。从本案可见,所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庭审效率”等表述在此类案件中已成为形式化的说辞,实质体现的是司法机关对分案权力的任意行使。值得注意的是,五份判决中,同案犯供述等均被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另案证据在判决中反复出现。
第二个案件是本人正在办理的青岛品翔案。该案系品翔医药公司与医院合作通过网络营销保健品、药品的案件,涉案被告人多达65人,被拆分为四批审理:第一批为公司管理层11人,由青岛中院一审;第二批为普通员工37人,由黄岛区法院一审;随后又追加起诉15名涉案员工,作为第三批案件由黄岛区法院一审;最后再追加两名涉案人员,形成第四批案件,亦由黄岛区法院一审。从时间线月青岛中院A法官对第一批案件作出有罪判决;2023年11月黄岛区法院对第二批案件作出有罪判决,该案上诉至青岛中院后,由作出第一批判决的A法官负责审理。实践中,此类将案件拆分至上下级法院审理的情形较为常见,有律师将其形象地称为“上下翻飞式分案”,即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反复流转。这种分案模式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目标并无实质关联,其实际效果是:分案至下级法院的被告人若提出上诉,由于相同事实已被上级法院认定,上诉往往难以获得改判。
青岛品翔案中,此类违法分案导致的问题尤为突出。首先是级别管辖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若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本案中,同一案件的公司管理层由青岛中院管辖,普通员工却由黄岛区法院管辖,明显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其次,同一法官审理同一案件的一审与二审。如前所述,青岛中院A法官既审理了第一批案件的一审并作出有罪判决,又审理了第二批案件的二审。在此情形下,要求其作出推翻自身一审判决的改判或发回重审,显然缺乏现实可能性。需要说明的是,多数“上下翻飞式分案”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安排不同法官审理一、二审,像本案中A法官直接参与一、二审的情形实属罕见。
第三,此类分案可能导致上级法院的裁判空间被不当限制。2023年11月后,山东高院需审理青岛中院第一批案件的二审,而青岛中院A法官同时审理第二批案件的二审。若A法官先行作出二审维持判决并生效,将导致山东高院在审理第一批案件时,面临是否认可该生效判决的困境。此种情形下,青岛中院的生效判决可能实质性限制山东高院的裁判选择,形成不当的司法影响。
最后,关于滥用分案审理的原因,笔者观察到一个现象:目前仅有律师或学者对滥用分案问题提出批评,司法机关内部鲜少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滥用分案对司法机关存在现实便利:
其一,便于通过前案判决约束后案裁判。如网络主播案中,司法机关先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再以此为依据认定不认罪认罚被告人的罪名,客观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
其二,在被告人众多的案件中,分案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但需注意的是,这种“节约”可能存在价值错位——被告人数量激增的根源往往在于滥捕滥诉,而滥捕滥诉又与趋利执法密切相关(每增加一名涉案人员即可多获取一份罚没收入)。由此形成恶性循环:趋利执法导致涉案人员增多→司法资源紧张→滥用分案→进一步掩盖执法合理性问题。反之,若杜绝趋利执法,减少对无辜普通员工及可追究可不追究对象的刑事追诉,被告人众多的案件将大幅减少,分案滥用问题亦会随之缓解,司法资源自然可得到合理配置。当然,这一问题涉及更深层次的制度因素,在此我们不再做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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