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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常见类型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5-05-20 23:57:48

 

  老张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张,后老张再婚,妻子李女士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小莉一起生活 。老张与李女士婚后共同生活多年,老张对小莉也视同己出,供她上学、生活。老张去世后,其名下留有一套房产和部分存款 。小张认为自己是老张的亲生儿子,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小莉作为继女,没有资格继承老张的遗产。而李女士和小莉则认为,小莉与老张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应当享有继承权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莉是否具有继承人资格,能否继承老张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判断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从经济供养方面,如果继父母在继子女成长过程中,承担了其主要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如老张供小莉上学、为其提供生活开销,这是形成扶养关系的重要体现 。生活照料上,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关心其身心健康,也能表明存在扶养关系 。情感联系同样关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亲密的情感纽带,像老张对小莉视同己出,这种情感上的关怀和亲近也是扶养关系的一部分 。在本案中,老张与小莉共同生活多年,在经济上供养小莉,在生活中照料她,情感上也十分亲近,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所以小莉具有继承人资格,有权继承老张的遗产 。

  老王一家共同生活,家中有一套房产登记在老王名下,还有一家经营多年的小商店 。老王和妻子育有两个子女,儿子小王和女儿小吴 。老王去世后,子女们在处理遗产时产生分歧 。小王认为家中房产和商店都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因为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商店也是父亲经营多年的产业 。但小吴提出,房产是一家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也出了一部分钱,而且商店在经营过程中,自己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资金进行管理和运营,所以房产和商店不能都简单认定为父亲的遗产,其中有自己的份额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只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准确界定遗产范围,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老王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对于登记在老王名下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子女也有出资,如小吴能提供出资的转账记录、出资证明等,那么该房产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在分割遗产时,首先要析出其他人的财产份额,剩余部分才是老王的遗产 。对于商店,若小吴能证明自己在经营过程中投入资金和精力,如提供投资的合同、账目记录等,且有证据表明这些投入是对商店所有权的一种权益主张,那么商店也不能完全认定为老王个人的遗产,需要对商店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核算,确定老王的遗产份额 。在这类纠纷中,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举证,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财产的权益,从而准确划分遗产范围 。

  老李生前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产指定由小儿子继承 。代书遗嘱由老李的一位朋友代书,有两位邻居作为见证人,遗嘱上有代书人、见证人和老李的签名,并注明了日期 。老李去世后,大儿子对这份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 。他认为,代书人是父亲朋友,与小儿子关系密切,可能存在偏袒小儿子的情况 。而且在立遗嘱时,父亲的身体状况不佳,意识可能不太清醒,这份遗嘱并非父亲的真实意愿 。大儿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房产,小儿子则坚称遗嘱真实有效,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遗嘱的效力问题 。判断遗嘱是否有效,需要从多个关键因素入手 。从遗嘱形式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该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有代书人、两位见证人签名且注明日期 。但大儿子质疑代书人与小儿子关系密切,这涉及到见证人资格问题 。法律规定,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如果大儿子能证明代书人与小儿子存在利害关系,如经济利益关联、亲属关系等,那么该遗嘱可能因见证人的资格问题而存在效力瑕疵 。对于大儿子提出老李立遗嘱时意识不清,这涉及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如果大儿子能提供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老李在立遗嘱时意识不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 。在遗嘱效力纠纷中,需要综合考虑遗嘱的形式要件、见证人的资格、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

  赵大爷和赵大妈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小赵、二女儿小孙和小儿子小钱 。老两口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 。在遗产分配时,大儿子小赵认为自己是家中长子,且在父母生前经常照顾他们,应该多分遗产,要求分得房产的一半和大部分存款 。二女儿小孙则觉得自己虽然出嫁,但也时常回来看望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应该与大儿子分得差不多的份额 。小儿子小钱表示自己经济条件较差,希望能多分得一些遗产改善生活 。三人就遗产分配比例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对簿公堂 。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遗产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本案中,小儿子小钱经济条件较差,符合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情况,如果他确实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可多分一定份额的遗产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大儿子小赵经常照顾父母,若能提供相关证据,如照顾父母的照片、医疗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明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而二女儿小孙虽也尽到赡养义务,但如果没有达到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程度,一般应按照均等原则分配遗产 。在遗产分配比例纠纷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等因素,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裁决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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