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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生掉化粪池遇难:事故防范真举一反三了吗?

时间:2025-05-28 17:57:46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通报称,19日15时51分,一名学生在体育课后不慎坠入化粪池,同行同学施救未果后向老师报告,学校立即投入救援并报警求助。经消防、医疗等力量全力施救,仍不幸死亡。

  事发后第二天(22日),重庆市教委发布情况通报称,校方对此负有严重的安全管理责任,已对分管副校长李某作出免职处理。

  案例1:2025年4月2日,甘肃庆阳一名22岁的女大学生在庙会兼职时,因捡手机坠入“无主化粪池”溺亡。

  案例2:2025年2月22日17时许,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柏树村七组村民在清掏自用化粪池过程中,由于操作和施救不当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案例3: 2025年1月30日,四川内江市资中县一名男孩将鞭炮扔入化粪池中,引发化粪池井沼气爆炸。

  案例4:2024年10月21日,四川省广元市一小区内,一名5岁男童掉入小区绿化带内的化粪池,71岁的爷爷为救孙子不幸身亡。

  案例5:2023年10月15日上午,湖北宜昌下堡坪乡村民胡某在清理自家猪圈化粪池过程中,不慎滑落池内。附近村民闻讯赶到现场施救,其中4人在营救过程中滑入池内,经抢救无效,5人相继不幸死亡。

  案例6:2023年5月1日,江西于都县一村民在自家果园肥料池检查时,由于沼气中毒晕倒,随后其亲属5人施救不当相继中毒,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案例7:2022年7月11日,黑龙江某地一公司在育肥养殖场施工作业过程中,1人不慎掉入化粪池中,3人在施救过程中均掉入化粪池,造成4人死亡。

  2019年9月2日,四川省某中学5楼教学楼阳台栏杆突然断裂,一名学生当场坠落死亡;

  2015年9月4日,济南大学2015级新生入学报到,一名女大学新生被礼堂楼顶坠落的天井盖砸中,不幸当场身亡。

  2011年9月8日,山东某幼儿园超载校车途中翻车,车上20多名3岁—6岁的孩子不同程度受伤,该校车为一辆超载中巴车。

  2025年5月23日下午,浙江宁波余姚市姚北实验学校食堂的绞肉机中有大量蠕动的活蛆。余姚市将依法依规开展全面调查,对违反校园食品安全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021年9月17日晚,安徽省某学校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约70名学生在晚饭后出现呕吐、肚子疼等不适症状,3人涉嫌毁灭证据被警方拘留。

  2022年2月10日凌晨1时04分,河池市某小学7名学生家长被冒充在校老师的诈骗分子添加微信,拉进骗子搭建的虚假“班级通知群”,以收取新学期资料费及费用为名,先后共骗取1386元。

  在2016年8月19日,即将踏入大学的18岁山东女孩徐某某,接到了一通诈骗电话,对方以发放助学金为由,谎称要开通银行卡,让徐玉玉按要求,将9900元打入他的账号。得知被骗后,徐玉玉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于21日离世。

  2020年8月4日下午,湖南省某中学高一新生王某某在参加军训时晕倒中暑并出现呕吐症状,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2019年9月9日18时,河南某学院2019级一位新生在军训结束后突感身体不适。校方及时将其送医抢救,后经医院确诊为热射病。北京及郑州的医学专家对其进行了联合会诊,9月15日,该生因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9月7日 一段“云南建水女生被打”的的视频在网络平台热传,一名女生跪在地板上,四周围着一群男女,多人拿着鞋子抽打该女生。9月8日,云南建水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此事发布通报,本案共涉及16名违法行为人,均为学生,年龄最大者14岁,最小者11岁,且均依法受到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5)第三条明确定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一条法律条文上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如果因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JY/T 0616—2023)引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87 号)、《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厅函〔2017〕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教科信厅〔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文件。因此,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

  2025年4月24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了第24个“安全生产月”通知,今年的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

  从教育部官网了解到,教育部近10年都会执行安委办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的文件精神,指导学校开展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运行已久的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是否依然正常运转?

  一位网友在文章写道:“夺命的化粪池井口竟是用腐木板遮盖,再铺上仿真草坪伪装。这种“表面光鲜、内里腐朽”的安全隐患,折射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中最危险的顽疾:的安全观。校方不是不知道隐患存在,而是选择用最廉价、最敷衍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若不从根源上改变这种“糊弄式管理”的思维模式,校园恐怕安全永远只能停留在“亡羊补牢”的循环中。”

  学校属于人员密集型场所,安全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法外之地”。安全管理来不得半点马虎、容不得一丝侥幸,要坚持‘防’字在先、‘严’字当头、‘实’字为本,强化源头防控、系统施策,建立起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社会各界加强对校园安全问题的关注和支持,共同为师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党员,律师执业证号:50。擅长刑事辩护和安全生产管理。2000年始,就职于深圳市某机关事业单位。在深圳20多年的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社会关系和口碑。擅长企业刑事犯罪预防、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行政争议、民事赔偿等法律事务。现为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座右铭:知者精于律,明者贵于师。以忘我之精神,求术业之精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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